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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发布日期:2020-03-25 点击数: 来源:甘肃司法网 编辑:甘南州司法局

本网讯 近日,随着《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印发,标志着甘肃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一方案、一机制、三办法”全部出台。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甘肃省将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细化为“一方案、一机制、三办法”,即制定一个“实施方案”,建立一个“领导小组”,配套实施“三个办法”。其中,《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于2016年12月制定出台,今年又相继出台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至此,甘肃省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体系已建立,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了整体设计

《实施方案》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组织保障力度五个方面对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甘肃省实际和试点工作情况,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细化,并对每项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的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规定各项任务原则上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并在2019年法治建设考核中检查验收。要求省政府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履行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做好本区域内的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协调小组保障“三项制度”顺利实施

为了保障“三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三是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开展培训宣传、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五是省政府各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共5章24条,从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等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范围、程序、职责、考评机制、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明确了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增强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执法过程有“图”有真相

《甘肃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5章31条,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从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等四个方面,对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音像记录的定位、作用、要素、设备配置,依法归档保存执法档案,加强记录信息的调阅监督等作出规定。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明确了文字记录的事项。明确了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记录内容、记录规范、制度建设、信息储存、使用管理、追责情形和执法人员现场特殊情况的处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其中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审核”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办法》的出台为行政执法加装了“安全锁”,筑起了“防火墙”,守住了法律底线。(甘肃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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