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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遭拒付 司法所调解速讨回
发布日期:2020-08-19 点击数: 来源:甘肃司法网 编辑:甘南州司法局

本网讯   假期去火锅店打工的学生,试用期刚过便离职,老板以试用期间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无奈之下,学生们向甘肃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司法所求助。近日,在四季青司法所的调解下,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徐某等三名大学生是兰州某高校的学生,利用暑期空闲时间去兰州市西固区某火锅店打工。双方约定试用期三天,打工三天半后,因服务员岗位辛苦,徐某等三人决定离职。孰料,火锅店老板以面试时约定试用期间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因讨要无果,徐某等三人前往四季青司法所寻求帮助。


四季青司法所受理案件后,立即前往该火锅店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同时,明确告诉火锅店老板,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无论是几天,劳动者同样是付出劳动,必须支付工资,且任何规定或者约定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析法明理,最终火锅店老板同意支付徐某等三人在试用期的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火锅店老板当场支付了工资,纠纷圆满化解。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兰州市西固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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